2008年9月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就“二次收费”作出回应:
排污费不等于污水处理费
林咸龙

  近日,某媒体刊登了一篇题为《杭州市公布2007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的报道。报道中以“环境保护资金二次收费”为题,称“《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有明确规定,已缴纳排污费的单位,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但审计部门抽查了去年杭州市环保局已经征收排污费的部分直排企业,发现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仍对其中230家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809.55万元”。对此,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认为,早在2001年10月,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向水体直接排放达标污染物继续征收污染物总量排污费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此后,浙江省和杭州市物价部门也分别在《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中要求:“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应将涉及到的有关单位按三类情况分门别类处理:一是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已经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环保部门就不应再收取排污费;二是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包括排放废气、粉尘和污水等多种污染物的统称,并非仅指污水一个项目,因此如果是因排放废气、粉尘等其他污染物等原因而缴纳了排污费的单位,仍需缴纳污水处理费;三是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环保部门对此收取了排污费,而市水业集团在收取水费中也包含了污水处理费,可凭环保部门和市水业集团出具的相关票据到杭州市排水公司全额退费。近年来,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
  为了更好地服务排水用户,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于2007年下半年起,针对污水管网覆盖空白点比较多的西湖区转塘上泗地区,先后数次与市物价局、市水业集团商洽,并赴实地踏勘,已经形成了共识和基本操作流程:排水有限公司定人与市环保部门联系,协定办理时间工作日,调取交纳排污费的企业名单;按照市环保部门提供的名单及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后,及时交给市水业集团,以便市水业集团在收取水费时同步办理污水处理费免征手续。下一步,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还将主动与市审计局联系,对所涉及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